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05,六簡,263,201611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六簡字第263號
原 告 袁武義
被 告 袁武祥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袁武祥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伍仟參佰伍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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