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05,六簡,268,2017050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六簡字第268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胡金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金瑛、許偉哲、許清松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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