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05,六簡,286,2017012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六簡字第2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孫德龍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8,574 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4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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