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05,六簡,31,2016072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 年度六簡字第31號
原 告 姜碧霞
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律師
張育誠律師
被 告 姜碧雲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預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五年度他字第三十一號偽造文書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偽造文書,而被告所涉偽造文書之犯罪嫌疑,現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他字第31號案件偵查中,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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