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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 年度六簡字第311號
原 告 咏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嶧
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律師
被 告 伸豪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信傑
訴訟代理人 鍾錫正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賠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6 年7 月24日星期一下午4 時1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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