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 年度六簡字第311 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伸豪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信傑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咏正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賠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9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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