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05,六簡,315,2017012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 年度六簡字第315 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雅渝(即張文魁之繼承人)
張佑倫(即張文魁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98 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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