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05,六簡,316,201704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六簡字第316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江美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鴻章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3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9,6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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