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六簡字第33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呂建達
連弘學
被 告 廖敏慧
廖美麗
廖美雪
廖萬教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應提出雲林縣斗六市九老爺段287 、422 、422-1 、1987、2107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全部)正本到院,並應製作附表(附表應詳列各筆土地之權利範圍)。
三、查債務人廖萬並非被繼承人廖李笑之繼承人,應:
㈠、提出廖萬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
㈡、陳報廖萬係繼承何人之遺產,並應提出該名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本(記事欄勿略) 、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
四、應依繼承系統表,計算公同共有物分割後各被告應有部分比例,逐一詳列後陳報本院。
五、陳報代位分割遺產後債務人廖萬分得之財產價值為何,以利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
六、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