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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六簡字第33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呂建達
連弘學
被 告 廖敏慧
廖美麗
廖美雪
廖萬教
原告因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5,553元,扣除之前已繳裁判費3,640 元外,尚應補11,913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案訴訟標的金額為1,467,668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之1 暨司法院頒「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2條第3款之規定,『通常訴訟事件誤分為簡易事件,法院應依下列方式處理:三、當事人已為本案言詞辯論,惟其未為本案言詞辯論前曾抗辯不應適用簡易程序,或一造始終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法官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改分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依通常程序繼續審理』。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暨已逾50萬元,非屬簡易事件,而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故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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