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05,六簡,47,20170531,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六簡字第47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東洲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晉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7,6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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