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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六簡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莊昆霖
代 理 人 周孟秋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醫療糾紛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許可將本院一0五年度六醫小字第一號事件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程序之法庭錄音內容交付聲請人。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前3 條所定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3 定有明文。
另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伍拾元。
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民國105 年5 月24日庭期未能到庭,復因身兼診院長及當診醫師,無法分身前往,惟就相對人書狀陳狀仍有諸多不明疑問,綜覽本件庭期筆錄及105 年4月19日開庭錄音光碟內容,未見相對人有任何具體指述,近日又受鈞院通知應就相對人105 年4 月21日陳報狀各點逐一答辯,並應於105 年6 月23日到庭說明,加以相對人屢有藉其所稱醫療糾紛至成大醫院雲林分院滋擾醫護人員,造成聲請人在外從業聲譽困擾影響,故本事件判決結果攸關聲請人法律上利益重大,為期更臻明瞭相對人主張陳述全貌及當日開庭內容,以釐清相對人請求真意,藉此就其質疑部分明確完整澄清,以維聲請人訴訟上防禦權益,確有完整聆聽該次庭期錄音光碟內容,以瞭解筆錄未為登載部分,方得就全案相關事實經過及證據等不足之處有所說明補充之機會。
爰依法聲請許可交付鈞院105 年度六醫小字第1 號事件於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5 年度六醫小字第1 號醫療糾紛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促應注意遵守,以免觸法。
四、依首揭法規,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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