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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六簡調字第61號
聲 請 人 林松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應於本院裁定送達7 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起訴,特此裁定:
一、補正被告劉棟樑、劉志明、劉麗蕙、劉淑慈、劉淑靜之住居所及現在戶籍謄本。
二、林內鄉九芎南段六六六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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