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六勞簡字第5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旭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玲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丁源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