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06,六勞簡,7,201711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六勞簡字第7號
原 告 張福壽
上列原告與被告章朝南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
依民事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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