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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六勞簡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廖珮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4 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211,73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480 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故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7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條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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