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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 年度六小字第112 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訴訟代理人 官士凱
張郁萱
被 告 陳俊邦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購物分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6 年9 月11日星期一下午2 時5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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