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06,六小,123,20171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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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六小字第123號
原 告 顏混辳
被 告 周再成
訴訟代理人 王玉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6 年9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緣被告於民國106 年1 月11日15時許,基於毀損之犯意,手持不明器具,將原告種植在雲林縣○○市○○段000 地號土地上26棵香蕉樹砍掉,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1160號不起訴處分(下稱系爭刑案)在案。

㈡、被告上開毀損行為,致原告受有新臺幣( 下同) 60,000元之損失,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屬侵權行為,而發生事故以來,被告不願面對展現和解誠意,且意圖規避責任,為此原告乃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60,000元及自106 年6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⒊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並無砍原告香蕉樹,僅有割葉子而已;

原告在系爭刑案、臺南高分檢說詞不一;

原告於系爭刑案中,並未提及砍香蕉樹之事情,原告應舉證證明;

原告香蕉樹之香蕉葉位於被告田地隔壁,部分香蕉葉影響被告田地,遂將之割除,但並未砍香蕉樹等語資為抗辯。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328 號判決、17年上字第917 號判例意旨參照)。

㈡、本件原告固主張被告有於106 年1 月11日15時許,基於毀損之犯意,手持不明器具,將原告種植在雲林縣○○市○○段000 地號土地上26棵香蕉樹砍掉,並提出現場照片為證,然被告否認有砍香蕉樹之行為,並以前詞抗辯,則依上開規定,原告自應就被告成立侵權行為之事實負舉證之責。

經查:1、被告固於系爭刑案警詢時供稱:我毀損他的香蕉欉沒錯;

我是用一種農用刀的工具毀損的;

因為他已經很久大約7 年以上都沒有在管理該塊農地的農作物,導致該農田的香蕉欉橫長超出兩塊田地中間的田埂,導致我所耕作的田地裡的農作物生長欠收,以及我在工作時行走共用的田埂時困難不便,我多次向他反映他都不理我,也不願意去處理,所以我才自己用刀子去砍掉他的香蕉欉等語(見該警卷第2 至3 頁)。

2、然依上開製作筆錄之員警即證人蔡源靚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本件刑案是你處理的?)是。」

「(何人報案的?)地主顏混辳。」

「(報案的原因?)他說他的香蕉樹被砍了。

」「(報案時有說是何人砍的?)有,我忘了是何人了,但我的筆錄有寫。」

「(本件刑事被告調查筆錄,是你製作的?【提示】) 對。」

「(被告的筆錄內容都是依照被告陳述所記載的?)是。」

「(上開調查筆錄被告曾陳述,我毀損他的香蕉欉,是何意?)這個我沒有去問他,他這樣說我就這樣打,他說他有毀損他的香蕉欉,但是照片有照到有葉子被砍掉的痕跡,還有香蕉欉底下的幹也有被毀損的記錄,我沒有問他香蕉欉是指什麼意思,他這樣講我就這樣打。

詳細內容我沒有記的很清楚,我分二個部分陳述,一、被告有沒有講說香蕉欉三個字,香蕉欉這個文字敘述我忘記了,筆錄我是不是這樣打我忘了,但是我有檢附現場照片是有顯示出香蕉的樹葉跟香蕉欉整個幹有被人砍掉的痕跡。」

「(被告又有回答說,他是用農用刀的工具毀損是何意見?)類似簾刀之類的農用工具。」

「(被告在上開筆錄又有說,我才自己去用刀子去砍掉他的香蕉欉,是指何意?)這個應該是有前因後果,若我沒有記錯,是被告說他的農田跟原告顏混辳的田是相鄰在一起,中間只有一個田埂而已,因為他陳述說香蕉欉在這塊地的香蕉樹葉會生長超過去被告的田,會導致被告行走或務農時產生不方便,所以他才會自己用刀子去割,被告當時的意思就是如此。」

「(他所謂砍掉他的香蕉欉,是指砍掉它的樹幹?)我沒有問他,他指的香蕉欉是不是把整個樹幹砍掉,他說香蕉欉我就打香蕉欉,我沒有問他香蕉欉是指香蕉葉或是香蕉的整個幹。

我記得我應該是沒有問,但筆錄應該是只有寫香蕉欉這樣子。」

「(被告又有回答,大概砍掉大約十幾棵香蕉欉有吧,是何意?)一棵香蕉算是一欉,十幾欉就是十幾棵香蕉欉。」

「(所謂的香蕉欉指的是香蕉葉或是樹幹?)香蕉欉應該要以我們台灣人的台語來說,香蕉欉意思就是我一棵香蕉種下去這一整棵長大的這一整棵叫做香蕉欉,他不是說香蕉樹,所以我在問筆錄時我當然也是會以台語用語說,你有沒有挫( 台語發音) 香蕉欉,如果他說有,我的筆錄就記有,但我不會特別強調說,你說的香蕉欉是指說那棵香蕉的樹葉或是整棵連同樹幹,我記得我不是這樣問。

但照片我有拍的很清楚,也包括樹葉也有被砍掉的痕跡,還有整個樹幹有砍掉的痕跡。

被告當時的陳述就是如此。

如果你挫( 台語發音) 掉香蕉欉的話,香蕉欉的樹葉也一定會分開原來的樹根。」

「(所以你在製作被告筆錄時,有談到香蕉欉的部分並沒有特定強調是樹葉或是整個樹幹?)是。

我是問他說你有沒有挫( 台語發音) 旁邊別人的香蕉欉嗎,我記得他是說明,但我沒有去問的很細說,你說的香蕉欉是指只有香蕉欉經幹部分還是只有樹葉的部分。」

「(你有現場數幾棵嗎?)無,我都是按照被害人陳述這樣寫,我並沒有算,但我有拍。

我也沒有當場去核對說總共被挫( 台語發音) 了幾欉。」

「(你在問被告筆錄時,為何會用砍掉的字眼?)就是台語的曝(台語發音)。」

「(為何原告說,你有算出26棵?) 我沒有算,我不知道26棵如何來的,就是他講我打。

我只有跟原告到現場拍照而已。」

「( 所以你在警詢所拍的照片是依原告指示拍哪邊就拍哪邊?) 是,他帶我去我就拍,現場我也沒有跟他核對。」

等語(見本院卷第51頁反面至53頁),據證人蔡源靚上開證述,其製作警詢筆錄時並無區分香蕉欉所指究為何,且即使前揭警詢筆錄中記載,證人以「砍掉」一詞詢問證人,惟據證人證稱係指臺語發音之「曝」之意,與砍之動作有別,故被告是否確實有砍掉原告香蕉欉已存疑,另證人以臺語發音「是否有『挫』香蕉欉」等用詞詢問被告,被告固回答有,但亦不能分辨遭砍下之部分究竟係樹葉或整棵樹。

佐以被告10 6年3 月28日於系爭刑案中提出之答辯狀稱:「二、本人另提供照片乙張(如證2 ),以證明本人並未故意毀棄損壞告訴人之農作物;

告訴人所有之香蕉樹,當時已結有一串香蕉,長於田埂的正上方,對本人行走於田埂上工作時已造成通行不便,但是本人並未將其毀損,因本人深知毀損農作物於民間傳統上的習俗是十分不好及不道德的行為,因此,本人僅將再三告知告訴人,請其自行將伸於田埂上方的香蕉葉割除,但其僅說好、好、好,可是其一直未將蕉葉割除,這對本人於田埂上背著噴灑肥料或農藥的機具造成十分之不便,假如本人有蓄意毀損其農作物之心態,則豈會僅將妨害本人工作之香蕉葉割除而不將長於田埂上方的香蕉串割除,請鈞長明鑑。」

等語(見106 年度偵字第1160號卷第12至13頁),亦可見被告於系爭刑案中,並未承認其有將原告之香蕉樹砍除,故互核上開事證,被告是否確實有毀損砍伐原告所有香蕉樹之行為,而致原告受有損害,仍然存疑,則被告於上開系爭刑事案件之陳述無法為有於原告之認定。

3、至於原告所提出之照片(見本院卷第8 頁至10頁),僅能證明原告所有之香蕉樹被砍掉之痕跡,無從證明上揭香蕉樹被砍掉乃係被告之行為所肇致,自難為有利於原告之主張;

又原告提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 年度偵字第1160號不起訴處分書,然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無拘束民事訴訟之效力,檢察官所為事實之認定,於獨立民事訴訟之裁判時,本不受其拘束,本院自得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定,尚難徒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 年度偵字第1160號不起訴處分書,遽為認定被告砍掉上揭香蕉樹之事實存在。

四、綜上所述,原告所舉證據既不足以證明被告有砍伐其所有之香蕉樹之行為,並因而致其受有損害,其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即屬無據。

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賠償給付60,000元及自106 年6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經審酌結果,與本件判決結論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證人旅費 500元
合 計 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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