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06,六小,155,2017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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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六小字第155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
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

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僅記載被告「甲○○○」,並未記載被告姓名及住居所,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姓名、住居所及現在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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