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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六小字第157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如源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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