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06,六小,21,2017062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六小字第21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周品言
被 告 黃喬歆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6 年6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零貳佰零肆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陸仟貳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一00年七月三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另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貳佰元(含公示送達費用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日內向本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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