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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六小字第30號
原 告 郭玉英
被 告 沛傑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莆沙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而本院向被告沛傑國際有限公司送達,然郵件遭退回,有送達報告書可參,顯無法送達,經本命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補正裁判費及被告之公司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該裁定已於106 年3 月6 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明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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