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06,六小,38,2017050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六小字第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惠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4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1項、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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