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06,六小,44,2017053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六小字第44號
上 訴 人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訴訟代理人 陳世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5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1項、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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