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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六小字第4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訴訟代理人 何宏建
被 告 沈萬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捌仟零柒拾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捌仟捌佰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利息請求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法令為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被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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