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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六小字第5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常治平
被 告 張巧宜
張鍾雪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6 年5 月15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零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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