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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 年度六小字第56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陳敬文
被 告 林依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參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零壹元自民國一○六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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