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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 年度六小字第88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林志剛
被 告 楊雪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6 年7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肆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玖仟貳佰參拾元自民國一○六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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