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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 年度六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吳宇森
相 對 人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斗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中原
代 理 人 黃俊宏
沈焜軒
相 對 人 梅思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以其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原告為低收入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提出雲林縣北港鎮低收入戶證明書影本以為釋明,另參以本院查得聲請人於104 年度名下無任何財產所得資料,有聲請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憑。
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核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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