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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六救字第3號
抗告人即
相 對 人 王明和
謝忠宏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李春芳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4 月1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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