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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六簡字第114號
原 告 周昭勳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嘉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伍萬陸仟壹佰伍拾玖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
經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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