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六簡字第211號
原 告 王敏寬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明輝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肆佰貳拾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