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06,六簡,263,201803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六簡字第263號
原 告 江美村
被 告 徐莊月(徐祿之繼承人)
徐彩雲(徐祿之繼承人)
徐秀嬌(徐祿之繼承人)
兼 上三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文發(徐祿之繼承人)
被 告 溫沈素霞(徐祿之繼承人)
沈秉榮(徐祿之繼承人)
沈秉欽(徐祿之繼承人)
江瑞芳
江玉山
訴訟代理人 江冠輝
被 告 江冠輝
江重慶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江玉權
張秀媚(徐金鑾之繼承人)
張桂彰(徐金鑾之繼承人)
徐西村
徐西強
徐西發
徐木聰
徐木金
徐富益
徐英欉
徐英俊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徐葉轉與被繼承人徐祿所生之子女亦為被繼承人徐祿之繼承人,應:

㈠、提出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繼承系統表,並查報繼承人有無聲請拋棄或限定繼承。

㈡、若上開所示之繼承人有遺漏者,應具狀追加漏列之人為被告,及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

㈢、倘前項所示之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人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並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㈣、應依被繼承人徐祿之繼承系統表(徐葉轉及徐盧招治),計算公同共有物分割後各被告應有部分比例,逐一詳列後陳報本院。

三、應陳報陳淵泉、陳淵源、陳淵廷等人之繼承人,並提出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繼承系統表,及查報繼承人有無聲請拋棄或限定繼承。

四、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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