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06,六簡,273,201803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六簡字第273號
原 告 黃炳銓
訴訟代理人 葉凱禎律師
複 代理人 莊永頡律師
被 告 黃晉源
黃晉榮
上 開2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國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7 年4 月26日星期四下午2 時1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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