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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六簡字第306號
原 告 黃秀珠
訴訟代理人 吳傑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不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關於返還土地應有部分,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斗六市○○段0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五分之一),而聲明第二項請求返還房屋部分(雲林縣○○市○○里○○街00號房屋,應有部分五分之一),亦未記載其價額。
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是以裁定命原告補繳,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關於返還房屋、土地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並與給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上開建物及土地之最新登記謄本。
三、提出被繼承人涂春足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四、向管轄法院查詢上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情形之法院回覆函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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