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06,六簡,308,201711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六簡字第308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張崇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占魁、賴美麗、賴芝華、賴美盆、謝賴盈溱、賴美蝶、賴美鳳、賴韋呈、賴昱宏、賴昱伶、賴昱君間請求106年度六簡字第308號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賴碧亭除戶戶籍本(記事欄勿略)、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二、向管轄法院查詢上開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有無聲請拋棄或限定繼承情形之法院回覆函文。

三、若公同共有人於起訴前已死亡,應具狀追加其繼承人為被告,及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四、提出雲林縣○○鄉○○○段00000 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

五、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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