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06,六簡,328,201712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六簡字第328號
原 告 林明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朝斌間請求解除買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88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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