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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六簡字第3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訴訟代理人 何宏建、陳世忠
被 告 蔡价斌
蔡亦修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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