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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六簡字第69號
原 告 藍阿才
被 告 廖淑貞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廖淑貞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壹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仟陸佰捌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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