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六簡字第7號
原 告 張峻峰
被 告 詹詠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詠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9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6 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6 年1 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