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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六簡字第78號
原 告 張正明
被 告 曾双連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6 年6 月5 日星期一下午4 時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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