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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六簡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侯景淵
代 理 人 徐仲志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6 年度六簡字第37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六年度六簡字第三七號損
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六年三月三十日庭期開庭之數
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數位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明瞭鈞院106 年六簡字第37號損害賠償事件,民國106 年3 月30日庭期開庭內容被告石國賢關於系爭圖檔目前之使用情形,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6 年度六簡字第37號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聲請人應注意遵守,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首揭法規,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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