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06,六簡調,31,201705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六簡調字第31號
聲 請 人 江美村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瑞芳等人間請求106 年度六簡調字第31號分割
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大埤鄉埤頭段72-4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提出大埤鄉埤頭段72-4地號土地全部共有人之戶籍謄本。

三、提出被告徐祿、徐金鑾之除戶戶籍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並追加全部繼承人為被告,復應於訴之聲明載明:「被告徐祿、徐金鑾之繼承人○○○應就系爭埤頭段72-4地號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四、向管轄法院查詢上開被繼承人徐祿、徐金鑾之繼承人有無聲請拋棄或限定繼承情形之法院回覆函文。

五、提出抵押權人陳虎、許麗美之除戶戶籍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並陳報抵押權設定義務人為何人?設定之權利範圍各為多少?向管轄法院查詢上開被繼承人陳虎、許麗美之繼承人有無聲請拋棄或限定繼承情形之法院回覆函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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