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06,六簡調,9,2017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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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六簡調字第9號
聲 請 人 沈玉嬌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炯煌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起訴:
應補正事項:

一、依原告陳報狀所附之戶籍資料,其中「沈鎣晁」已死亡,原告應補正「沈鎣晁」之除戶戶籍謄本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並查明有無拋棄繼承、限定繼承及相關證明。

若繼承人有遺漏者,並應具狀追加漏列之人為被告,及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

二、倘前項所示之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人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並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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