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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六再簡字第1號
再審原告 賴思蓉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賴泳佑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再審原告
對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12日所為之107 年度六簡字第102 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805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之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4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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