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07,六勞小,1,2018013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六勞小字第1號
原 告 吳振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孫心瑋即將起工程行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