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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六勞簡字第4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智勝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2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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