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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六國簡字第1號
原 告 許君后
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石發基
上列原告與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對於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訴訟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其以中央或地方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同法第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對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被告機關係設於臺北市○○○路○段0 號,是依前開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至於原告對被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行政訴訟庭起訴部分,業經本院另以裁定駁回,併此敘明。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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