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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六小字第120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文全
訴訟代理人 黃聖文
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周繁雄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7 年8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壹仟零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0七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法令為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被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一、零件折舊:31535(零件)0.369 (折舊率)3/12(車輛使用時間)=2909 元。
二、零件件殘存值:00000-0000=28626元。
三、得請求之金額=28626+15715+6750=510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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