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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六小字第207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蔡麗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1項、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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